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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值禽流感好發季節,為防範疫情發生及傳播,請養禽業者配合辦理。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上版日期:113-06-02
  • 內容:


    一、國際禽流感疫情持續嚴峻,且我國位處候鳥度冬必經之地,防疫風險不容小覷,爰請輔導及轉知禽農務必落實說明一規定之各項防疫措施,以防範禽流感入侵及傳播。
    二、為維護轄內整體養禽產業安全,飼養家禽如有異常情形,應主動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勿任意棄置死禽,避免疫情擴散。業者任意丟棄死禽將依法重罰,且未依規定通
    報異常死亡,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若場內家禽檢出禽流感,爰依同條例第40條規定,其被撲殺之家禽不予補償。
    三、另請禽農加強禽舍防鳥設施之設置及整修工作,避免家禽與候(野)鳥接觸,並防堵犬貓進入禽場及強化野鼠與蚊蠅等病媒防範措施。
    四、除落實人車之門禁管制作業外,並對進場之人車、箱籠及相關器具,進行全面消毒工作,同時增加禽舍消毒頻率,每週至少2次以上。
    五、為強化禽場管理工作,建議須避免不同批次及禽種之家禽混合飼養。
    六、禽隻飼養過程,維持禽舍環境,留意通風及保溫措施,並避免密飼,以減少禽隻發生緊迫,增加罹病風險。
    七、飼養期間禁止使用非法動物用藥品、血清及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