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2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申請期間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漁業人申請休漁獎勵金,其漁船應符合下列 條件: (一)漁船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且非屬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或漁業權漁業之漁船。 (二)休漁獎勵期間(指111年9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漁船累計出海作業90日以上且作業時數270小時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120日以上。 二、請提醒漁業人,為保障自身權益,漁船進出港時,請主動向海巡報關,並切實核算漁船累計出海作業日時數,以利申請休漁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