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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12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 宣導資料1份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上版日期:112-06-14
  • 內容:

    一、112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申請期間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漁業人申請休漁獎勵金,其漁船應符合下列
    條件:
    (一)漁船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且非屬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或漁業權漁業之漁船。
    (二)休漁獎勵期間(指111年9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漁船累計出海作業90日以上且作業時數270小時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120日以上。
    二、請提醒漁業人,為保障自身權益,漁船進出港時,請主動向海巡報關,並切實核算漁船累計出海作業日時數,以利申請休漁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