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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實掌控死廢畜禽清除處理流向及防止疫病傳染,採委託化製處理死廢畜禽之畜牧場,應逐批填發 「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化製三聯單),以免遭駕駛拒絕載運,疫病發生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上版日期:112-06-14
  • 內容:

    一、查「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畜牧場死廢畜禽委託化製場再利用,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3年以上留供查核,違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二、復查「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第9條規定,畜牧場應填寫化製三聯單,隨原料交給化製原料運輸車駕駛核對簽收;倘畜牧場未填發化製三聯單、或送交死廢畜禽種類、數量與化製三聯單不符,駕駛將依同辦法第16條規定予以拒載。

    三、請畜牧場務必填寫並留存死廢畜禽處理紀錄資料(應含處理日期、死亡畜禽種類數量及處理方式),避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