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畜牧場死廢畜禽委託化製場再利用,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3年以上留供查核,違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二、復查「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第9條規定,畜牧場應填寫化製三聯單,隨原料交給化製原料運輸車駕駛核對簽收;倘畜牧場未填發化製三聯單、或送交死廢畜禽種類、數量與化製三聯單不符,駕駛將依同辦法第16條規定予以拒載。
三、請畜牧場務必填寫並留存死廢畜禽處理紀錄資料(應含處理日期、死亡畜禽種類數量及處理方式),避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