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畜牧場依法應自行或委託清除處理場內死廢畜禽(事業廢棄物),包含委託化製、掩埋或以生物處理機處理等,不得非法棄置,合先敘明。 二、另近期天候趨暖,採委託化製者,死廢畜禽產出當日即應主動通報化製場或集運業者盡速載運,約定時間到才將死廢畜禽移出場外,不得隨意放置路邊或鄰近地點;倘無法即時交運,應將死廢畜禽妥善保存於場內陰涼處,避免曝曬腐敗產生臭味。 三、請妥適處理死廢畜禽且不得任意棄置場外,並善加利用畜牧產業團體營運之死廢畜禽化製集運體系,以共同維護環境品質及產業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