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生效:
三、備役役男召集期間交通費發放標準,按應召役男戶籍地或工作地(須檢附工作地證明文件)至召集地點之大眾運輸工具往返實際里程核發:
(一)報到:
1.鐵路(含高鐵)以自強號票價,公民營客運汽車、船舶及捷運按實際里程票價核發。但外(離)島地區得以搭乘客輪或飛機之相關證明為結報依據。
2.無工作地證明文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報支。
(二)返鄉:
1.依前款第一目規定之標準發放。
2.無工作地證明文件者,按召集地點至戶籍地之實際里程及前款第一目規定之標準發放。
(三)應召役男工作地於國外者,僅發放國內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