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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期間津貼及交通費發放作業要點第三點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上版日期:111-07-14
  • 內容: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生效:

    三、備役役男召集期間交通費發放標準,按應召役男戶籍地或工作地(須檢附工作地證明文件)至召集地點之大眾運輸工具往返實際里程核發:

    (一)報到:

    1.鐵路(含高鐵)以自強號票價,公民營客運汽車、船舶及捷運按實際里程票價核發。但外(離)島地區得以搭乘客輪或飛機之相關證明為結報依據。

    2.無工作地證明文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報支。

    (二)返鄉:

    1.依前款第一目規定之標準發放。

    2.無工作地證明文件者,按召集地點至戶籍地之實際里程及前款第一目規定之標準發放。

      (三)應召役男工作地於國外者,僅發放國內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