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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獎勵興辦社會公益事務績優宗教團體暨內政部111年宗教團體表揚大會請踴躍報名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上版日期:111-02-18
  • 內容:
    1. 社會公益事務之類別規定如下(詳如附件一之事蹟內容):

    2. 教育文化工作:提升公民素養、推廣終身學習、推動偏鄉教育、自殺防治、成癮及犯罪防治、行為矯正輔導或其他教育文化相關事務。

    3. 福利服務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家庭支持、社區發展或其他福利服務相關事務。

    4. 慈善救濟工作:脫貧協助、生活扶助、家暴援助、災害救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或其他慈善救濟相關事務。

    5. 獎項及遴選基準規定如下:

    6. 宗教公益獎;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得參加遴選:

    7. 捐款資助: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一年投入財力、物力興辦或贊助社會公益事務,經審酌其經費支出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或占當年度總收入(不含歷年累積餘絀)百分之三十以上,並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8. 動員協力: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一年投入人力及物資興辦社會公益事務,經審酌其公益性質、數量種類、辦理規模、投入資源、達成效益及影響層面,著有貢獻。

    9. 政策響應: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一年投入人力、物力或財力響應政府政策著有績效(含獲表揚或獎勵),經中央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優推薦。

    10. 宗教公益深耕獎:迄遴選年度前一年為止,宗教團體因符合前款規定或相關公益事蹟,連續十年或累計十二次經本部依本要點表揚者。

    前項第一款各目支出金額之核計,以該年度實際支付並有據可稽者為限,且不含政府補助經費;固定設施興辦社會公益事業而收有費用者,其金額核計應扣除當年度收取之費用;免費提供場地或設施供公眾使用,而未發生所有權移轉者,以其原可收益之租賃金額核計。

    參加宗教公益深耕獎遴選事蹟年度次數之核計,應自前次獲獎後重行起算。

    宗教團體同一年度得同時參加宗教公益獎及宗教公益深耕獎之遴選。

    1. 宗教團體參加遴選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2. 宗教團體社會公益事蹟表(如附件二、附件三)。

    3. 事蹟證明文件(宗教公益獎為投入人力、物力或財力等相關事蹟;宗教公益深耕獎為歷年獲本部表揚之事蹟)。

    4. 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寺廟應檢附依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修正發布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二十六點規定換領之寺廟登記證影本。

    5. 前一年度收支或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

    6. 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檢核表(如附件四)。

    7.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規定設立申訴管道及訂定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證明資料。

    8. 參加遴選資格切結書(如附件五)。

    9. 初選作業規定如下:

    10. 直轄市、縣(市)政府宗教主管機關應於每年本部規定之受理期間內,周知有意參加遴選之宗教團體檢具第五點應備文件函報所隸主管機關核辦,並於依遴選基準及審查原則完成初選後,將初選合格團體資料依下列規定統一函報本部參加複選:

    11.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或同項第二款遴選基準通過初選者,檢附主管機關初選審核表(如附件六)及第五點各款文件。

    12.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遴選基準進行推薦者,檢附推薦表(如附件七)、佐證文件(含政策及事蹟)及第五點第三款至第七款文件。

    13.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遴選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擇優提報本部參加複選之宗教團體名額限制,由本部每年辦理遴選作業時依第十點規定定之。

    14. 中央機關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進行初選推薦時,應於每年規定期限內依當年度限定名額,檢具推薦表(如附件八)、佐證文件(含政策及事蹟)及第五點第三款至第七款文件函報本部參加複選。

    15. 複選作業規定如下:

    16. 本部辦理複選之審查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選合格之宗教團體、中央機關推薦之宗教團體,及參加遴選之全國性宗教業務財團法人。

    17. 本部依遴選基準及審查原則辦理複選審查,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遴選小組協審,並確定當年度宗教公益獎及宗教公益深耕獎獲獎單位。

    18.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遴選基準參加複選之宗教團體,經本部審查並擇優遴選為獲獎單位者,以一百名為上限。

    19. 審查原則規定如下:

    20. 各級宗教主管機關及中央機關辦理宗教團體社會公益事蹟之遴選工作,應詳為審查(審查認定原則如附件一),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證。

    21. 宗教團體有下列任一情事者,應不予推薦、遴選或表揚:

    22. 非本要點適用對象或未符第四點遴選基準。

    23. 依第五點規定檢附應備文件核有錯漏。

    24. 參選事蹟之公益事務支出金額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年度收支或決算報告資料顯有不符,且未能合理證明實際支出情形。

    25.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參選,其事蹟不明確、社會公益性質薄弱、效益不顯著,或有關效益無法一體適用於其他信仰者及無信仰者。

    26.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推薦,其響應政府政策事蹟不明確、不存在對應之具體政策、社會公益性質薄弱,或有關效益不顯著。

    27. 遴選年度前一年內,因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公益勸募條例等相關規定,或因其他重大違失,受主管機關裁罰。

    28. 遴選年度前三年內,團體負責人涉犯性騷擾、性侵害、兒少性剝削或以宗教名義詐欺取財等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29.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本部認定之重大違規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