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雲林縣政府110年12月2日府社障二字第1102663129號函,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2條規定,機構於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違者另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