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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私立大林教養院經嘉義縣社會局限制收案

  • 發布單位:社會課
  • 上版日期:110-12-07
  • 內容:

    依據雲林縣政府110年12月2日府社障二字第1102663129號函,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2條規定,機構於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違者另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