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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明(111)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請農友依全國申報及各地補申報作業期程辦理相關作業,請查照。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上版日期:110-11-29
  • 內容:

    主旨:有關明(111)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請農友依全國申報及各地補申報作業期程辦理相關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10年11月26日府農務二字第1100572314號函辦理。
    二、為便利農友參與旨揭計畫,各項措施申報作業全國統一於每年1月辦理,明年申報期間為1月3日起至2月11日止,農友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並請農友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包含種稻、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已完成申報者,當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申報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補申報期說明如下:
    (一)臺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雲林縣、高雄市及屏東縣:6月1日至6月30日。
    (二)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及臺南市:6月15日至7月15日。

    (三)基隆市、新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7月1日至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