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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自111年3月1日起禁止輸出入比特犬宣導單」乙份,敬請所轄民眾或會員知悉,請查照。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上版日期:110-11-29
  • 內容:

    主旨:檢送「自111年3月1日起禁止輸出入比特犬宣導單」乙份,敬請所轄民眾或會員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0年11月25日雲動防五字第1100009882號函辦理。
    二、飼養比特犬者,應於112年2月28日前至動物醫院辦理犬隻植入晶片寵物登記(犬籍資料登錄於「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事宜,以完成申報登記程序,始得繼續飼養。
    三、若之前已完成植入晶片寵物登記之比特犬,因已登記在案無須重覆申報。
    四、特定寵物繁殖業者,其登記備查之犬隻得繼續繁殖,且經繁殖之犬隻出生後,應即辦理登記,惟其可販售對象將僅限公告前已在養該犬種之民眾。
    五、公告1年後仍未辦理寵物登記者,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6條、第32條、第36條規定裁處新臺幣5至25萬元並沒入犬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