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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小型養豬戶(場)申辦退場補助相關資料各1份,如有意願者,請相關事項辦理,請查照。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上版日期:110-11-17
  • 內容:

    主旨:檢送小型養豬戶(場)申辦退場補助相關資料各1份,如有意願者,請相關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10年11月4日府農畜二字第1102535008號函辦理。
    二、近年中國大陸等鄰近國家爆發非洲豬瘟疫情,為降低使用廚餘的風險,108年國內已針對廚餘養豬場辦理轉型退場,本次因應查獲走私越南豬肉製品驗出非洲豬瘟病毒,鑑於違法使用廚餘之養豬戶規模多為小型場,再度輔導199頭(含)以下的小型養豬戶退場,補助標準除參照108年廚餘養豬退場機制,部分條件亦較108年提高且優惠。
    三、本次適用對象為飼養199頭以下毛豬場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所轄主管機關取得110年5月底養豬頭數調查有在養事實且土地合法使用者與牧場登記或畜禽飼養登記199 頭(含)以下毛豬場。本退場補助為申請人自願性質,接受退場補助者應切結10年內原地不得再從事畜牧生產。
    四、本退場為申請人自願性質,接受退場補助者,應切結下列事項:
    (一)依畜牧法第4條飼養規模毛豬未達20頭者,應切結核實申報退場豬隻處理流向。
    (二)10年內原地不得再從事畜牧生產,違者應繳回所領取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