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敬請轄區內民眾應落實寵物管理之飼主責任,惠請查照週知。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上版日期:110-10-14
  • 內容:

    主旨:敬請轄區內民眾應落實寵物管理之飼主責任,惠請查照週知。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0年10月12日雲動防五字第1100008304號函辦理。
    二、基於保護民眾及動物安全,寵物犬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具攻擊性犬隻更應強化採取防護措施包含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嘴罩,違反者依據動物保護法裁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