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取得廚餘等廢棄物再利用檢核養豬場,申請暫停使用廚餘等廢棄物養豬輔導措施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上版日期:110-10-04
  • 內容:

    主旨:有關取得廚餘等廢棄物再利用檢核養豬場,申請暫停使用廚餘等廢棄物養豬輔導措施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10年9月30日府農畜二字第1102531699B號函辦理。
    二、訂定發布「具廢棄物再利用資格養豬場轉用飼料補助要點」在案,其重點如下:
    (一)申請期限:自本年9月1日起至10月31日。
    (二)適用對象:取得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再利用廚餘〔廢棄物及再利用資源代碼(以下同)R0106、H1002〕、蔗渣(R0102)、廢酒糟、酒粕或酒精醪(R0105)、動物性廢渣(R0119)、植物性廢渣(R0120)、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1)或果菜殘渣(R0114)資格之養豬場。
    (三)補助額度:按登記飼養規模換算,每頭豬補助新臺幣2,500元,款項按年度分2期撥付。
    (四)請轉知貴轄經審查核准者,應於期限內(第1期為110年12月10日,第2期為111年3月15日)將當年度補助款之請款領據及購買飼料之相關憑證送達本府,屆期未送達者,不予核撥當年度補助款。
    三、檢送「取得廚餘等廢棄物再利用檢核養豬場飼料差額等補貼或補助申請表」及「雲林縣取得環保主管機關再利用名冊」各1份。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9月3日農牧字第1100043162號函所送申請表(含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