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9月29日農防字第1101472576B號書函「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但符合公告事項一但書規定之豬隻飼養場所,不在此限。」,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10年9月30日府農畜二字第1102531695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書函及公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