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10年8月24日府建行一字第1103930532A號函辦理 二、違反旨揭公告及相關防疫措施且拒絕改善者,雲林縣政府得依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9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687號公告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