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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暨回訓作業規定」部分規定及第十五點附件八之二、第二十四點附件十二之一、十二之二及「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單位:行政室
  • 上版日期:110-08-23
  •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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