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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關「民眾反映鰻苗禁漁期捕撈販售情事,為維護溪流河川生物資源」案,本轄禁漁區(期)規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上版日期:110-08-18
  • 內容:

    主旨:攸關「民眾反映鰻苗禁漁期捕撈販售情事,為維護溪流河川生物資源」案,本轄禁漁區(期)規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10年8月17日府農漁二字第1100548067號函辦理。
    二、請本轄各公所、漁民團體等加強宣導周知禁漁區(期)規定,依據「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略以,除花蓮縣及臺東縣不受限制,每年3月至10月禁止於距岸3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違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轄禁漁範圍(如附件):舊虎尾溪全流域全年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鰻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