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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縣沿海鄉鎮,近期有多起廢棄魚池回填土方一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上版日期:110-08-09
  • 內容:

    主旨:有關本縣沿海鄉鎮,近期有多起廢棄魚池回填土方一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0年7月19日雲環衛字第1100009302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有多次函釋:「有關農業用地之填土,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或其他有害物質等。」。另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5月8日環署廢字第1080032678號函略以,營建剩餘土石方如依「處理方案」及相關規定合法處理者,不以廢棄物認定;未依該處理方案及相關法規規定處理而「隨意棄置」,「致污染環境」者,則形成一般廢棄物,應依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查處。
    三、如利用農業用地作為堆置或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使用,應依規定辦理變更用地或臨時使用,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如查有未依規定申請許可施作情事,請各公所依規定查報。
    四、有關農地或魚塭為農業耕作生產使用而回填土方需求,因涉農糧生產安全,應謹慎為之。回填土方以本縣合法土資場、農田水利會埤塘浚渫底土或水利機關河川疏濬土等土方為主要來源,備齊下列相關資料(如附件)向本府提出農地改良申請,再予依需求個案核定:
    (一)申請書、農業經營計畫書。
    (二)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現地照片及地形實測圖。
    (四)土方來源證明及土壤分析報告(如篩分析、土壤質地、重金屬含量檢測報告等)。
    (五)其他依個案指定之相關資料,如土方載運路線圖等。
    五、相關法規:「農地回填土方應先申請許可,違規施作者可依法裁罰6~3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