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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0年8月1日起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可同時請領未滿2歲育兒津貼。

  • 發布單位:社會課
  • 上版日期:110-08-03
  • 內容:

    依行政院110年1月29日院臺教字第1100162092號函核定修正「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3年)」第2篇第2章規定,未滿2歲育兒津貼係為與家庭共同負擔育兒責任,與社會救助及社會津貼,屬不同性質之給付,並自110年8月1日起取消不得重複領取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