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7月27日原民經字第11000428862號函辦理。
二、旨案調查期間將指派人員攜帶原民會函影本及配掛識別證,訪查對象為原住民族企業(負責人具原住民身分),
所填資料僅供統計分析與訂定相關政策之用,工作人員絕
不對外洩露。
三、檢附109年原住民族企業狀況調查訪員證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