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修正部分條文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10年7月8日府農漁二字第1100539654號函辦理。 二、農委會110年6月29日以農輔字第1100023282號令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災損天氣參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當災害達到此參數,視同已超過現金救助所訂損失率,得於現勘時免確認損失率,僅需認定養殖事實。另對於相關養殖登記有案或實耕證據明確者,於本辦法明定得免除現勘程序,逕為認定符合現金救助之標準,以達節省現勘災損之人力及縮短作業時間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