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對於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需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爰本縣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有效期限併同身心障礙證明效期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