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容許辦法)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申請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10年5月25日府農漁二字第1100530174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養殖為本,綠電加值政策原則,請依容許辦法第33條規定對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及其坐落之農業用地造冊列管,並視實際需要抽查是否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