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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為110年5月14日至110年10月31日需辦理重新鑑定者,雲林縣政府統一將有效日期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請查照。

  • 發布單位:社會課
  • 上版日期:110-05-28
  • 內容: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10年5月27日府社障二字第1102631316號函辦理。

    二、台端之身心障礙證明效期為110年5月14日至110年10月31日間需辦理重新鑑定者,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雲林縣政府將主動延長台端身心障礙證明效期至110年12月31日並請務必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身心障礙重新鑑定,台端也可選擇於適當時間提早至醫院完成重新鑑定,雲林縣政府將不再另行通知鑑定。

    三、台端務必於110年12月31日前(請寬估鑑定所需時間)攜帶下列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並至醫院完成重新鑑定:
    (一)最近三個月內一吋照片3張。
    (二)國民身份證正背面影本及印章,未滿14歲者得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印章。
    (三)若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四、前項鑑定完成後,身心障礙資格及各項福利生效日以新證明載明之鑑定日期認定。

    五、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符合上開條件者,雲林縣政府將分批寄送相關函文,台端持有相關函文視同證明背面註記效力,有關就醫優惠、陪伴者優惠、停車優惠、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等識別資格需要時,出示相關函文可享有相關權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