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110年4月1日農糧中生字第1101129141號函辦理。 二、為提高農友、農民團體籌組及持續參與國產特用作物集團產區意願,農糧署針對旨揭規範修訂部分內容,說明如下: (一)增加農產行、經農糧署認定實際參與農業生產之單位,並配 合修正文字。 (二)查特用作物因生產特性,部分加工流程會委外代工,爰增加文字註記以增加營運主體經營彈性。 (三)簡化既有集團產區審查程序。 (四)特用作物依不同栽培模式差異,部分作物(如薑黃、杭菊等)收穫屆每年12月,查核之送驗報告恐不及於計畫核銷期限產出及考量相關集團產區運作作業一致性,爰參照110年雜糧集團規範,統一查核作業項目,以落實營運主體自主用藥管理(本項併修正查核記錄表)。 (五)提送單位請於110年4月30日前,填具「特用作物集團產區設立申請書」及「特用作物集團產區設立基本資料」函送雲林縣政府辦理初審作業,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