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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水庫蓄水範圍內放生行為,須向各水庫管理機關(構)申 請許可後始得為之」規定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上版日期:110-03-04
  • 內容:

    一、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10年2月25日經水源字第11015021280號函辦理。

    二、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內從事放生、捕撈孳生魚類、水產物使用行為,應由向其水庫管理機關(構)申請許可。爰倘經查獲未經許可於水庫蓄水範圍從事任意放生行為,係屬違反「水利法」第54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依同法第93條之3規定得裁罰新台幣1萬到5萬元罰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