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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荔枝椿象共同防治期防疫管理效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訂定中彰投雲地區共同防治時期為110年2月17日至3月19日,請轄內民眾即時防治。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上版日期:110-02-22
  • 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0年2月8日防檢三字第1101488190號函辦理。
    二、中彰投雲地區荔枝椿象有逐漸甦醒活動現象,越冬後的荔枝椿象對藥劑耐受程度低,活動力較差且尚未產卵,此時為關鍵防治時機,為防止荔枝椿象擴散及繁殖,請協助宣導轄內民眾針對荔枝、龍眼園區加強防治工作。龍眼、荔枝為蜂蜜重要蜜源,為避免誤傷蜂群採蜜,化學防治應於龍眼、荔枝開花前即早施藥,並跨縣市實施共同防治期,以提升區域性防治成效;另於開花時期請勿用藥,改以摘除卵片或敲擊捕捉等物理防治。
    三、荔枝椿象受到擾動時,會由臭腺噴射具有刺激性的分泌物,造成人體灼傷,請民眾於防治作業時,應做好身體防護;若不慎沾染其分泌物,應視症狀就醫,以免傷口感染。
    四、為避免荔枝椿象擴散,住宅、公園、綠地、分隔島、行道樹、綠園道、校園、觀光風景區、自行車道及休閒步道等公共環境之樹木(例如:台灣欒樹)等非農田範圍不得使用農藥外,敬請相關單位依權責分工項目辦理宣導及進行防治工作。
    五、檢附荔枝椿象防治權責分工表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