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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農民人身財產安全,請農友勿違規使用農地搬運車。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上版日期:109-10-12
  • 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9年9月29日農糧資字第1091070986號函辦理。
    二、按「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第2點第2項規定,農業機械使用證之核發,得供農民、農民團體、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利用該農機,以從事農業耕作,並得持以辦理農機用油或用電之優待事項。同法第16點第1項第5款規定,農機於市區道路或公路行駛時,所載運之物品應以自營農場生產品、農業生產必須之資材及一般非營業性之農家自用品為限。
    三、邇來民眾反映部分農地搬運車未做農耕用途,請知農友勿違規使用農地搬運車,違者不予核發農業機械使用證及農機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