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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慶祝109年國慶,請貴機關(單位)輔導轄區內各機 關、團體、部隊、學校、公司、行號、廠礦、船舶等於國 慶日前後懸掛國旗誌慶,並酌情布置慶祝彩牌,舉辦慶祝 活動等,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上版日期:109-10-06
  • 內容:

    依據中華民國各界慶祝109年國慶籌備委員會109年8月12日慶籌秘字第1090530154號函及本府109年8月17日府民禮二字第1090546829號函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