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四點,業經海洋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以海保字第10900076271號公告修正發布,茲檢附公告影本(含附件)、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雲林縣政府109年09月24日府農林二字第109055552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