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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業者反映多數農方並無提供憑證收據及果菜批發市場盤商多數與不特定對象進行交易,未提供下游業者出貨憑證及未有分裝、出貨紀錄等情案,請農民配合辦理。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上版日期:109-09-14
  • 內容:

    一、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24條規定,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又財政部106年5月22日及106年2月23日新聞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相關規定,農民個人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營業稅,亦無所得課稅問題,建議販售業者請農民依實際銷售農產品之情形開立載有品名、數量、金額、年月日並經簽章等資料之收據,交予營利事業作為列報成本或費用之憑證。爰請相關業者得依上開規定要求批發市場或農民開立銷貨憑證或收據,以憑查核。
    二、至有關果菜批發市場盤商多數與不特定對象進行交易,未提供下游業者出貨憑證及未有分裝、出貨紀錄等情一節,按可供食用之農產品係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定義之食品範疇,查食安法(第22、41、47條)已明確規範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之應標示事項、販賣場所業者應配合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數量、販賣對象、金額等佐證資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稽查權責及業者違反規定之相關罰則等事項,爰請承銷人、零批商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