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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雲林縣政府修正「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條文,業經雲林縣議會109年3月10日第19屆第8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決議三讀通過及報經內政部核定在案,並經縣府109年8月10日府行法一字第1092903736A號令公布。

  • 發布單位:行政室
  • 上版日期:109-08-12
  • 內容:

    檢附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及發布令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