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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所飼養犬貓應辦理晶片植入、絕育手術並應落實寵物管理之飼主責任,詳如說明,惠請查照週知。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上版日期:109-08-03
  • 內容:

    主旨:有關民眾所飼養犬貓應辦理晶片植入、絕育手術並應落實寵物管理之飼主責任,詳如說明,惠請查照週知。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09年8月3日雲動防五字第1090006214號函暨109年8月3日雲動防五字第1090006339號函辦理。
    二、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2項:寵物犬貓出生、取得飼主應至動物醫院辦理晶片植入登記寵物身分,違反者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處新台幣3仟元以上1萬5仟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之。
    三、按動物保護法現行規定飼主應辦理寵物絕育或向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提出免絕育申請,違反者裁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四、基於保護民眾及動物安全,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寵物犬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防護措施包含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嘴罩,違反者依據動物保護法裁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