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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對地補貼自本(109)年6月1日至30日止受理申請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上版日期:109-05-29
  • 內容:

    主旨:有關109年度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對地補貼自本(109)年6月1日至30日止受理申請,請轉知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9年5月27日農糧資字第1091069613號函辦理。
    二、有機農業促進法於108年5月30日起施行,去(108)年度適處新舊法銜接期,為符法制程序,原「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業於109年5月21日廢止,旨揭補貼適用「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規定,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旨揭補貼期限自108年6月1日至109年5月31日止。
    (二)補貼項目及標準:
    1、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及有機農業生產補貼,種植水稻及蔬菜每年每公頃補助6萬元,其他作物每年每公頃補助8萬元,最長補助3年。
    2、有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每年每公頃補助3萬元。
    3、友善環境耕作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每年每公頃補助3萬元,最長補助3年。
    (三)補助對象除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所經營之農場、畜牧場、水產養殖場,不得申請獎勵及補貼外,其餘通過有機及友善耕作農產品經營者皆可提出申請。
    (四)友善耕作補助自106年起依原要點曾申領補貼有案者仍沿續計算,3年期滿即不再核發。
    三、請轉知通過有機及友善耕作農產品經營者,於申請期限內向各驗證機構及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