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核發輸美養殖蝦產地證明書作業規範」修正為「核發國產養殖蝦產品輸銷美國來源聲明書作業規範」並修正全部規定,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以農授漁字第1091346683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行政規則規定)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雲林縣政府國109年3月30日府農漁二字第109051651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