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指揮中心修訂自主防疫指引(如附件)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說明如下: 一、有關檢測陽性處置部分:配合自112年1月1日起,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在臺期間確診需自付醫療費用一事,調整前述對象快篩陽性後就醫流程及可就醫地點。 二、有關外出注意事項部分: 1、原「禁止前往醫院陪病、探病,建議延後非急迫性需求之醫療或檢查,並避免前往長照機構」,調整為「避免前往醫療機構及長照機構。如有必要前往,需具當日快篩試劑檢測陰性證明」。 2、將「儘量避免接觸重症高風險對象(包括65歲以上長者、6歲以下幼童、免疫不全及免疫力低下者等)」調整至其他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