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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避免魚塭遭填埋廢棄物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上版日期:111-07-08
  • 內容:

    為維護養殖生產環境,防止魚塭遭業者傾倒廢土、爐渣等廢棄物,凡主動提供或隨意出租魚塭,供人堆置或回填廢棄物,可能遭受 刑罰;另要隨時注意自身魚塭情形,如停養或租給他人仍 應定期巡視,倘發現被人傾倒廢棄物,或鄰近魚塭被偷倒 廢棄物,應儘快通知所屬相關單位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