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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隔離補償金申請相關規定

  • 發布單位:社會課
  • 上版日期:111-05-27
  • 內容:

    一、申請對象:

    1.隔離補償金申請對象為接觸確診者後受匡列,領有衛生單位發送之隔離通知書者為主(嚴重特殊傳染性疾病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隔離通知書),如確診後之居家隔離(嚴重特殊傳染性疾病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或自主健康管理者,不得申請防疫隔離補償金。

    2.受隔離者如為12歲以下兒童,依法屬於無行為能力者,可由家屬填報一名二等親以內之親屬擔任照顧者共同隔離,如照顧者本身因照顧無行為能力之隔離檢疫者,致原工作需請假或者無法出工,則可另外申請照顧者補償金。(家庭代工、務農、退休者、家庭主婦等無工作者不得申請)

    3.確診者不得申請防疫隔離補償金及照顧者補償金,隔離期間如陰轉陽個案,由轉陽確診隔日起中斷補償金計算天數。(補償金計算天數為隔離起算日至確診日)

    4.如因家中有12歲以下兒童隔離或確診可向衛生單位申請一名陪同居隔者照顧,屆時衛生單位會另開照顧者居家隔離通知書,民眾可依該通知書申請隔離補償金

    5.隔離期間同時具備隔離者照顧者雙重身分,僅能擇一身分申請補償金。

    6.申請期限以隔離結束日起算兩年

     

    二、申請方式:可至衛福部網站辦理線上申請,網址如下方連結,或至隔離所在地公所臨櫃申請

    備註:為維護公眾健康,至公所申請之民眾,請遵守相關防疫規定,如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請確實快篩陰性後始至公所臨櫃辦理。

     

    三、申請者需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隔離者

    1.身份證(無身份證者可檢附健保卡戶口名簿,如為持居留證未取得本國身分證,則檢附居留證及護照

    2.存摺封面(受隔離者本人存摺,如受隔離者為未成年且無存摺者可提供父母存摺替代;惟如非未成年者則不得提供他人存摺替代,如受隔離者存摺因凍結等相關因素無法使用,可申請領現)

    3.隔離通知書或衛生福利部健康存摺資料(嚴重特殊傳染性疾病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隔離通知書,如未檢附隔離資料,則以衛生福利部疫調資料作為審查依據)

    4.如受隔離者為未成年者,需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需至衛福部網站下載制式格式或至公所領取填寫)。

    5.如受隔離者為受雇公司或企業者(公司投保勞保且支領月薪者),需檢附請假及未支薪證明書(需至衛福部網站下載制式格式或至公所領取填寫)

    6.如受隔離者為自營工作者或無固定雇主者,則需額外填寫切結書(需至衛福部網站下載制式格式或至公所領取填寫)。

    (二)照顧者

    1.身份證

    2.存摺封面(照顧者本人存摺,如照顧者存摺因凍結等相關因素無法使用,可申請領現)

    3.受隔離者隔離通知書或衛生福利部健康存摺資料(嚴重特殊傳染性疾病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隔離通知書)

    4.受隔離者法定代理人同意書(需至衛福部網站下載制式格式或至公所領取填寫)。

    5.如照顧者為受雇公司或企業者,需檢附請假及未支薪證明書(需至衛福部網站下載制式格式或至公所領取填寫)

    6.如照顧者為自營工作者或無固定雇主者,則需額外填寫切結書(需至衛福部網站下載制式格式或至公所領取填寫)。

    7.照顧者親屬關係切結書(需至衛福部網站下載制式格式或至公所領取填寫)。

    8.家屬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足以證明照顧者與受隔離檢疫者為二等親屬文件)

    9.受隔離或檢疫者為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檢附就學相關證明(如註冊收據、學生證等)

    (詳見衛生福利部網站,網址如下方連結)

     

    四、申請相關注意事項(審查迄今常見缺失情形)

    1.為維護公眾健康,至公所申請之民眾,請遵守相關防疫規定,如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請確實快篩陰性後始至公所臨櫃辦理

    2.隔離日期以隔離通知書第一頁所列隔離日填寫,自主健康管理天數不得納入計算。

    3.申請照顧者補償金之民眾,檢附之隔離通知書為受隔離之12歲以下兒童或其他無行為能力者之隔離通知書。

    4.線上申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由父母雙方共同簽名後始拍照上傳(單親家庭除外)

    5.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請假及未支薪證明書及親屬關係切結書請以衛福部制式格式填寫

    6.隔離通知書第一頁(隔離日期、居住地址及隔離人員身分證、姓名資料)、最後一頁(填具隔離地點及通知日隔離日那一頁)或衛生福利部健康存摺資料,建議上傳(以隔離通知書為優),如未檢附隔離資料,則以衛生福利部疫調資料作為審查依據,惟因衛生單位資料與衛生福利部系統嫁接問題,致使系統資料錯誤率高達4成,如因此造成權益損失請申請者自行負責。

    7.確診者不得申請防疫隔離補償金及照顧者補償金。

    8.若雇主出具請假及未領有薪資證明,申請人無支領薪資天數如包含周六、日或其他國定假日,恐與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7天中應有2日之休息規定相違者,請申請人提出說明並檢附佐證資料(如排班班表或薪資明細),確認是否為彈性工時之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