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5月2日農際字第1110062655號函辦理。 二、旨揭作業規範前經農委會以本(111)年3月4日農際字第1110062254號函頒,並以同年4月1日農際字第1110062473號函修正(均諒達),為鼓勵外銷業者踴躍拓展海外市場,並與日本通路端維持穩定及良好貿易關係,爰針對旨揭作業規範補充說明如次: (一)為配合日本通路業者擴建外銷鳳梨供應鏈,放寬外銷業者得檢附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相關結果文件,經查二家(或二家以上)公司代表人確為同一人時,則各該公司過往3年出口實績得以併計;倘鳳梨或生鮮蔬果出口總量符合獎勵對象資格第一款者,得以「出口報單第五聯正本」據以申請本年度3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經費請領作業。 (二)自本年4月1日起,前揭業者仍須依據獎勵資格第三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