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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送2款產銷履歷農產品應標示事項之標籤範例。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上版日期:110-06-04
  • 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10年5月26日農糧企字第1101011234號函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5月24日農企字第1100012714號函辦理。
    二、配合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制度新制自109年12月25日開始施行,通過驗證產品之應標示事項原規範於「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現規定於「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相較原規定,除原訂之應標示事項外,本次修法再增列應標示事項如下:
    (一)原料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但單一原料製成且與前款品名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三)農產品經營者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其屬委託製造者,並應標示委託者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四)驗證資訊之查詢管道(產銷履歷農產品資訊網:https://taft.coa.gov.tw)。
    三、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並以驗證農產品名義銷售者,如有未為標式、標示不全或標示不實,主管機關得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如以黏貼方式標示者,目前可供選擇之標籤尺寸計有橫式(7.5x4.2公分)及直式(4.5x5.2公分)2種款式。以前述2款標籤尺寸,製作應標示事項之範例樣張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