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9年12月29日農糧銷字第1091073952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應標示原產地(國)之散裝產品及對象如下:
(一)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
(二)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即所有的食品 販賣業者)販售散裝的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20項農畜 禽產品,應標示原產地(國)。
三、前揭品項倘以散裝型態販售,務必依規定標示。另各農產品展銷等活動之主辦單位於佈展及活動期間加強巡視相關產品攤位,應確實依規定標示。
四、檢送衛生福利部本年8月28日衛授食字1091302626號公告及同年9月17日衛授食字1091303073號公告(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問答集、懶人包及標示樣張如附(下載網址https://www.fda.gov.tw/TC/Promotional.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