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魚塭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發布令(行政規則規定)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09年08月11日府農漁二字第1090545943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9年8月7日依據勞動部109年7月31日發布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訂定上開作業要點,協助審認魚塭養殖工作之雇主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得據以向勞動部申請求才證明及辦理初次招聘許可等事宜,以申請聘僱外國人直接從事魚塭養殖工作或其有關之體力工作,解決養殖漁業長期缺工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