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109年7月13日農糧中(雲)字第1091150159號函、糧食管理法第13條、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款及公糧稻穀驗收標準第2點規定辦理。
二、鑑於近日因有農民種植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109年度優良水稻推廣品種,因而喪失繳交公糧之權益及引發收購爭議,爰此,為維護公糧稻穀品質及保障農民收益,請擬繳交公糧之農友種植優良水稻推廣品種。
三、檢附109年優良水稻推廣品種一覽表(詳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