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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所轄漁民儘速辦理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詳如說明,請查照。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上版日期:109-06-01
  • 內容:

    主旨:請所轄漁民儘速辦理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09年05月29日府農漁二字第1090529816號函辦理。
    二、109年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期限將屆,請所轄漁民儘速於5月31日前(如遇假日順延一日)向所在地公所辦理放養量申報。
    三、近年常有養殖漁民因於申報期間未辦理放養量申報,或於5月前拒絕受理漁民申報情事致影響漁民權益;請所轄漁民,應於當年度申報期間(1月1日起自5月31日前)主動向所在地公所辦理放養量申報,倘未放養新苗延養去年魚種者,應以「在池」型態申報;魚塭尚在整池中無放養事實者,則以「整池」方式申報;尚未規劃放養者請先以「空池」申報,俟後續放養時,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主動向公所辦理異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