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一、申請資格
- 原有工作,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含雖有工作但每月工作收入減少),致家庭生計受困。
- 未加入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
-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
- 依家戶存款(家戶內每人存款15萬元免納入計算)及收入總額,計算出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為當地每人每月最低1.5倍以上未逾2倍。
二、受理窗口
居住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三、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
- 民眾填具申請書暨個案認定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送受理窗口。
- 身分證。
- 原有工作,因疫情生計受影響,生活受困。(如無法取得證明,可以陳述理由後切結)
- 未具軍、公、教、勞、農保保險身分 (可免附!可透過弱勢E關懷查)
- 未領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助(補貼)、津貼等。(可免附!可透過弱勢E關懷查)
- 全戶人口存摺(或內頁影本)(如有困難,可免附!申請人同意由政府查調)
四、發給金額
符合資格者,由公所發給急難紓困金1萬元,並以每戶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