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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疫情期間寺廟宗教集會活動是否延後或暫停舉行1案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上版日期:109-03-16
  • 內容:

    一、依據內政部109年3月9日台內民字第1090108628號函辦理。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包括管制集會或其他團體活動在內之措施,該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明定,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爰COVID-19疫情期間,對國內各類集會活動進行管制之必要性及管理措施,應由指揮中心視疫情發展決定及發布。按該中心目前尚未明令禁止國內各類集會活動之舉辦,先予敘明。
    三、近期COVID-19本土病例數已超過境外移入病例數,且有感染源不明個案,為社區傳播之警訊,爰該中心於109年3月4日修訂「『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茲就新版指引之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多人同時聚集於同一地點參加共同活動,如節慶、祭典,均得廣義解釋為「集會活動」。另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定義,只要聚集人數在1,000人以上,足以影響當地公共衛生因應量能,均屬群眾集會assgathering / large event)。(二)集會活動之主辦單位應評估活動之必要性,對非必要之人潮密集活動,建議考慮延期或暫停舉辦;另參與活動者為非特定對象,且活動形式有密集接觸之高度傳染風險者,則建議延後或暫停舉行。
    (三)為利主辦單位、活動主管機關及地方衛生單位進行風險評估,新版指引提供6項評估指標,包括能否事先掌握參加者資訊、活動空間之通風換氣情況、活動參加者之間的距離、參加者為固定位置或不固定位置、活動持續時間、可否落實手部衛生及配戴口罩。(四)倘經評估活動性質具有較高風險,建議應延期或取消,或改以其他方式辦理。惟當指揮中心宣布疫情已進入社區傳播階段,則應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

    四、關於貴轄宗教集會活動是否延後或暫停舉行,現階段請貴所輔導宗教團體參依前開指引研判,必要時可邀集當地衛生單位共同討論;活動倘經評估如期辦理,主辦單位應參依前開指引訂定防疫應變計畫,內容包括應變機制、防疫宣導、防疫設施、防護用品準備、參加者住宿及工作人員健康管理等相關規劃等,並應落實各項防疫準備與措施另集會活動若為大型法會或其他同類型活動,亦可鼓勵主辦單位改以直播等方式進行。
    五、其他防疫注意事項,請參閱前開因應指引。該指引內容隨疫情發展適時更新,最新版本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重要指引及教材」專區(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
    /V6Xe4EItDW3NdGTgC5PtKA)下載。

    六、檢送內政部上開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