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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政府防疫政策,請轉知所轄宗教團體於辦理各項宗教集會活動時,應注意各項防護措施並向相關人員進行防疫宣導,以維護國人健康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上版日期:109-02-17
  • 內容:

    一、依據內政部109年2月10日台內民字第10902220661號函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請轉知轄內各宗教團體於辦理各項宗教集會活動時,應預先備妥適量的耳
    (額)溫槍、洗手液或肥皂及口罩,向參加人員宣導落實勤洗手、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生病在家休息等防護措施,並隨時注意及配合政府發布之各項防疫資訊。
    三、另併請轉知所轄宗教團體請適時向信眾、教友及所屬人員進行下列宣導:如有與確診病例接觸者,應依規定居家隔
    離14天;如具有中港澳旅遊史者,應依規定居家檢疫14天;至於其他自國外返臺者,則建議於返國14天內落實自主健康管理並避免外出,如需外出應全程配戴外科口罩,每日早晚各量體溫1次,期間如有不適症狀,請立即撥打免費防疫專線1922並依指示儘速就醫,以維護自己及他人的健康。